律师解析:
在离婚纠纷中,若未能承担起抚养费用的支付责任,理论上是允许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折价抵偿的。
同样地,如果在抚养费用支付过程中,发现支付方存在减少支付的情形,经过双方同意,亦可行使协商权力,相应减少支付金额。
在这里所谓“减少支付”,主要包含两种类型:
首先,便是指在长期病痛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极端情况下,使得原本有能力按照原定金额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如今却因为经济极度困窘,而无法按照原先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其次,如是抚养子女一方可负担起孩子主要的抚养费用,且这样的困境是暂时性的,也可以通过协商程序来调整抚养费用的支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