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无能力支付抚养费该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纠纷中,若未能承担起抚养费用的支付责任,理论上是允许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折价抵偿的。
同样地,如果在抚养费用支付过程中,发现支付方存在减少支付的情形,经过双方同意,亦可行使协商权力,相应减少支付金额。 在这里所谓“减少支付”,主要包含两种类型: 首先,便是指在长期病痛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极端情况下,使得原本有能力按照原定金额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如今却因为经济极度困窘,而无法按照原先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其次,如是抚养子女一方可负担起孩子主要的抚养费用,且这样的困境是暂时性的,也可以通过协商程序来调整抚养费用的支付数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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