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指定监护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指定监护人的事宜,我们提示您,其可在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进行指定。
若相关当事人对此指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指定监护人。 当然,他们同样可以直接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以获得更为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就哪些机构或组织有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而言,法律明文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类: 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其次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最后便是我们我们必须强调这是一项非常严肃且重要的工作,故选任之时应当慎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资格承担该任务的监护人仅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即包括未成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人。 对于有志于从事这项有益社会的工作的人士,我们在此表示热烈欢迎并提供专业的支持和指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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