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对方拒绝见面孩子,该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不幸遭遇离婚且对方不由分说地强行拒绝您孩子监护权利之行使,与之协商又无果而终,那么您作为非直接抚养方,有权向有司提出诉讼要求。
在此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具有护理责任之人(即直接抚养者)当承担起协助对方的法律义务。 倘若直接抚养子女之人拒不履行协助探望的法定义务,甚至采取诸多手段妨碍您实现对子女的探望权,那您即可通过求助于国家法定权威——人民法院来维护自身权益,从而确保自身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对于那些公然对抗或对抗裁判或决策的抚养机构及个人,包括但不仅限于拒绝协助他人探望子女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进行制裁,实施拘留、罚款等一系列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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