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女方的探视权具体内容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孩子由父亲抚养,自此父亲便取得了对该子之监护权及抚养权,而母亲则拥有与孩子保持紧密接触的探视权。
探视权,通俗来讲也被称之为见见面、交往的权利,即在离婚之后,未直接参与照顾子女的父或母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通讯联络、共聚会面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等权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可以通过当事双方自愿协商得出;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交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规予以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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