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公司
股东退出公司,是指股东通过出让持有股份退出股东身份的行为,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判决解散注销公司、撤资退出、被合并注销等。
问题 | 股东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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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股东变更的内涵股东变更应当包括广义的变更和狭义的变更。广义的股东变更不但包括因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特定情况下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以及因股东资格的丧失而发生的股东人数的增加或减少,而且包括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受让股东拥有的股权增加的情形以及股东之间进行股权的部分转让后原股东拥有的股权增加或减少的情形。这里的特定情况是指公司设立后增资时,公司原来的股东虽然同意增资,但又不愿意对增资部分出资,经全体股东同意,由公司外的人加入公司而成为公司股东。狭义的股东变更仅指股东人数的增加或减少。 二、股东变更的情形发生狭义股东增加的情形主要有:第三人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继承或获得赠予等取得股权后,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一系列程序成为公司股东、原股东退出公司等。发生狭义的股东减少的情形主要是: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后退出公司;强制执行或行使质押权使原股东退出公司;原股东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继承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等。质言之,狭义的股东变更指股东人数的变化。 三、股东变更的原因股东变更表现为股东人数客观事实的变化,在民法的理论中,这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引起这样客观事实的原因有两种:一、股东变更的当事人通过股权转让合同、赠予等意思表示行为,进行股权的转移后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成为公司股东或退出公司。在这种情形下,股东变更是当事人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通过合意产生意思表示并将这种意思表示表达于外的法律行为。因为确定股东变更与否以及变更时间不仅仅关系到出让人和受让人交易风险的转移,而且还关系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在此法律行为中,行为主体是原股东和股权的受让方及公司,客体为股东身份。民法对法律行为的生效,一般至少要求在主体、标的、意思表示上应符合法律上设定的要求,不存在瑕疵。所以要使此法律行为完善,必须完成法律上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以及进行工商登记等“程序”。在此情况下 ,股东的变更在性质上是一种行为而且是一种法律行为。二、股东因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退出公司,从而发生股东变更的情形。此时,死亡及丧失行为能力是一种自然事实,因其后果不是当事人所能控制的,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所以此时股东的变更不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件。 四、股东变更与公司变更、法人变更股东是公司的组成元素,所以股东的变更必然引起公司的变更,也即公司的变更要素中应包含股东变更的内容。有学者认为,公司变更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改变其诸构成要件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构成要件”是指公司各构成要素(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的变更以及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组织形式的变更包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可见,此“构成要件”并没有包括股东的变更在内。施天涛教授这样解释公司变更:“在公司设立后的营运过程中,公司组织机构或者基本形态发生变化的形式是多样的,大体来说可以归为四类: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资本增减、公司组织形态的变更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在此关于公司变更事项的列举中也没有股东变更这一项。由于公司包含在法人的概念内,我们可以进一步考察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发生的重要事项的变更,主要包括法人组织体的变更(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以及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这个定义也没有把股东变更纳入“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中。从以上概念及分析可知,当前关于公司变更的理论没有将股东变更纳入公司变更的范围内。事实上,股东变更是公司变更的一部分,只有将股东变更包含在公司变更的范围内,才能使得股东变更有体系化的支撑。 虽然股东变更同公司其他事项的变更均属公司的变更,但区别亦十分明显:公司的变更是公司在成立后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诸构成要件的行为,而股东变更则更多的表现为依据股东个人的意思表示处分其权利的法律行为。股东变更一旦完成,即产生股东的投资权利、义务风险和收益都由转让方让渡到受让方的法律效果,相对于公司其他事项的变更,股东变更中股东个人的自由处分权表现地更为突出。 股东变更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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