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降低抚育费的法定事由都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降低抚育费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支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或全部抚育费的情形; 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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