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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前科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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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封存的适用

前科封存制度主要针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被宣告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县辖区内的,可适用 “前科封存”。而在被“前科封存”后又犯新罪或被发现漏罪的未成年人,在经批准后将解除封存。同时,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应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纪录单独存档并予以封存,避免在成年人犯罪纪录中泄露。

封存后,将对失足少年的犯罪侦查档案、审判档案、帮教档案等一切涉及前科犯罪内容的档案均予以加密封存,非经法定事由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泄露。在为被“前科封存”的未成年人对外出具相关证明时,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将可视为未曾犯罪。其有关前科材料也将不进入认识管理档案和学籍管理档案,在解决未成年人复学、升学时,教育部门将可视为未曾犯罪。

适用“前科封存”并不意味着将犯罪记录一下抹去,相反,“前科封存”应当建立在真心悔罪的基础上。本案审理中,法官连同控辩双方做了大量法庭教育工作,周皓基本都听进去了,对于自己目无法律、行为轻率以致卷入命案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比较真诚。经过庭审,家长也认识到家庭教育存在缺陷,表示会加强管教。此外,适用“前科封存”的缓刑少年犯,法院还会连同司法机关及时帮教。适用“前科封存”的人员一旦重新犯罪,将撤销封存。

前科封存与前科消灭的区分

所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在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时,由司法机关采取一定的形式对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作出决定,应当限制其犯罪记录的公开。该制度最早起源于17世纪的法国,出发点是由国王下令,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

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的制度理论基础。所谓“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指曾经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消灭其有罪宣告或者处刑记录的制度”,又称“未成年形式污点取消制度”、“未成年犯罪记录销毁制度”。放眼世界各国的法律精神,无不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宗旨,另行特别规定了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及处罚原则,根据美国学者凡奈斯的理解,消除犯罪对未成年人影响的方式有二,一是恢复性司法制度,即通过非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以恢复被损害的社会秩序为目的,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与被害人协商解决犯罪事件的责任问题,从而消除“刑事污点”的负面影响,是未成年人能顺利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另一种即是上面提到的: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虽然现在关于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在我国已经有了,但对于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更开放性地设置却没有,而理论界忽视了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仅仅热衷于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探讨,可能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部分专家学者对于前科封存与前科消灭的定义理解上的错误,而直接把它们等同起来。

1.共同点

前科封存与前科消灭二者相似度比较高,可以在以下几方面体现出来:

首先,前提条件相同,都以未成年人接受有罪判决,或者刑满释放、赦免为前提,倘若不存在这样的犯罪和刑罚记录,二者都失去了存在必要;

其次,前科消灭或者封存的条件相同,未成年人在法律层面需要没有漏罪、新罪,在社会行为层面需要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再次,都设置有一定的考察期限,这样的条件设置是为了对未成年人是否具有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考察的形式保障,在顺利的度过这个考察期后,未成年人才能向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提出前科消灭或者封存的申请;

最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结果相同,不论是前科封存还是前科消灭都旨在保护接受过刑罚的未成年人能够顺利的回归社会,在面对升学、就业时避免歧视,而享受平等的权利。这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符合国际刑事司法的原则以及我国传统的“恤幼”思想。

2.区别

犯罪前科是对犯罪的事实及受到的刑罚,是一种法律评价。而犯罪记录只是对犯罪事实及刑罚的记载。两者间的具体差异表现在:

首先,效果不同,不可否认前科消灭的保护效果更为明显,正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所规定,当司法机关有办案需要,或者相关单位依法查询的时候,封闭的前科依然可以解封,并且“相关单位依法查询”的规定,又给解封的条件带来了不确定性;

方法不同,前科消灭的方式,通常表达为“注销”,即是永久的消除,将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刑罚记录彻底从其人事档案中抹掉,未成年人也永久性的揭掉罪犯的标签,而前科的封存,只是一种保密和限制公开的法定义务,使得其不被外人所知,但是当未成年人犯新罪的时候,该前科还是可能面临着被解封的风险,虽然《北京规则》规定未成年人的前科不得被引用,但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虽然不构成累犯,但是也可能享受不到从轻、减轻处罚的待遇;

最后,重新启动的机制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封存的前科,日后当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时,还是会解封,但是对下文便没有了规定,这样的立法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结果就是犯罪记录恢复的不确定,这也是该法条修改的不彻底所带来的恶果,而前科消灭制度由于是永久的注销则不存在该问题。

域外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

归结典型国家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记录封存制度的类型,可以把其分为三种

1.法律规定

即对未成年人犯在刑期惩罚执行完毕后或者对其处以免行处理,均视为其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处分。

如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时因犯罪被判刑,刑期执行完毕或者免予执行的,在适用于人的资格法令上,将来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少年时因犯罪被判刑而接受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可视为刑期期满,适用前款的决定。在前款的情况下,所宣布的缓期执行被撤销,在适用于人的资格法令上,可视为被宣判刑罚者。”

2.法院裁定

即法院根据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申请,视事实真象而裁定的方式来取消刑事污点。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专门对未成年人刑事污点的消灭作了全面的规定,其第770条规定:“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出的裁判决定,在此种决定作出起3年期限届满后,如未成年人已经得到再教育,即使其已经达到成年年龄,少年法庭得应其本人申请、检察机关申请或依职权,决定从犯罪记录中撤销与前项裁判相关的登记卡经宣告撤销犯罪记录登记卡时,有关原决定的记述不得留存于少年犯罪记录中与此裁判相关的犯罪记录卡应销毁。”

3.注销记录

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对其的犯罪事实,在档案记录上根据相关规定准以注销来取消犯罪前科记录。如澳大利亚《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规定,警方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后,18岁后必须销毁,以便使其以无罪记录的身份进入社会,过正常人生活。瑞士《刑法》第99条、英国《前科消灭法》也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记录之注销”的制度。

与上述几种不同,美国伊利诺伊州有区别的规定,当未成年人的年龄达到17岁时,就有资格消除某些犯罪记录。如果当时没有正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个人可以向法庭申请消除相关的违法记录或法庭记录。其他的记录可以在申请人达到21岁时且符合以下条件时予以消除:仅仅有逮捕的事实而没有被提起诉讼;被指控犯罪但没有被判定有罪;处于监督之中并且监督命令已经终止;被指控是犯罪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的,应当处于B级轻罪。[5]此外还有一种就是犯罪记录封存,记录由执法机构掌握,但是一旦该个体因同一或类似的犯罪再次被逮捕,则被封存的记录将被公开。

前科封存的必要性

1.是与国际法治理念接轨,保障人权的需要。

  1988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此即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在1991年加入该公约,承诺在国内立法中贯彻和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因此我国在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均坚持这一原则。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原先的设想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需要重新审视未成年人的权益。而且“保护人权”也已被写入我国宪法中,于是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进一步规定了免除报告义务,并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前科封存”制度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也是理所应当的。

2.实行前科封存制度是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前科封存制度的诞生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保护人权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而逐步形成的。特别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实行前科封存制度更加显得迫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目标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关键是要做到该宽从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1宽严相济要求全面把握“宽”与“严”。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根据情节,依法从宽处罚,尽可能减少社会矛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或其他严重危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处罚,体现刑罚的强制、警示和震慑作用,目的是有效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未成年人,虽然曾经犯过错,但行为人之后能够积极的改正错误,悔过自新,并积极的投入到社会建设上来,这就需要将前科进行封存,让他们能彻底的卸掉心头的包袱,而这也正是法律的意义所在。法律只有是一部“善”法,方才能够真正的为社会所服务,也才能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著名学者朱苏力说过:“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该只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时间的问题,调节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制度上的正义”。前科封存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重新调节这种代表社会正义的法律,让正义的面孔以不同的方式不断的在社会中出现,所以前科封存制度的建立无疑是让未成年人犯罪后重新过上正常人生活吃一颗“定心丸”,让他们撕掉“犯罪标签”留下的烙印。

案例

去年1月,一位在南京做土方生意的连云港小伙被人绑架杀害,埋尸于雨花台区西扇花园土场。刚满16周岁的技校学生周皓(化名)卷入这起命案。事发前十多天,周皓为挣钱买手机,经人介绍到土场给工头常某打工,而常某正是命案主谋。常某谎称被害人欠钱不还,让周皓帮助捆人,周皓万万没有想到,被自己捆绑、殴打的被害人当夜就被常某及其同伙杀害了。记者从南京中院获悉,常某已获死刑,周皓虽未参与杀人,但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鉴于是初犯且未满18周岁,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同时适用前科封存制度,对犯罪档案加密保存,以便他重新融入社会。

1.寒假打工被工头利用,不慎卷入绑架杀人案

1994年出生的周皓老家在安徽,案发前在南京一所技校上学。父母在南京打工,挣的是辛苦钱,经济能力一般,不能给他买手机,他便打算利用寒假打工,自己挣钱买一部。2011年元旦前后,熟人介绍他到雨花台区西善花园土场给工头常某打工。常某是连云港人,1990年出生,除了在土场做工头外,还经营一家小型洗车场。周皓认为常某能干,对他很是钦佩。

2011年1月8日,常某对周皓说:“有个人欠了我15万,不肯还,你帮我把他绑起来,给他点教训。”周皓欣然领命。当天,他带着好友章某(也是学生,不满16周岁)来到常某家中,常某还找了洗车工范某帮忙。几人准备了棒球棒、辣椒水、绳子、编织袋等物,由常某进行分工。当晚,常某以做生意为名将被害人王某骗到家中,随后将门反锁,指示范某、周皓、章某三人对王某进行捆绑和殴打。

控制住王某后,周皓便带着章某离开了。周皓并不知道,王某根本不欠常某的钱。其实,王某跟常某是老乡,常某知道王某一家在南京做土方生意,比较有钱,想绑架王某敲诈一笔!他更加没料到的是,9日凌晨,常某和范某因害怕王某家人报警,竟合力勒死了王某。

天亮后,常某又将周皓叫来。周皓见到装着王某尸体的编织袋,才知道出了命案,几乎吓瘫了。常某逼迫他参与埋尸,范某也用“被人知道谁都跑不掉”类似的话语威胁他。周皓被逼无奈,只好跟常某、范某一起处理了尸体。

2.没杀人但参与绑人、埋尸,构成两罪被判缓刑

王某家人报案后,命案很快告破。常某、范某、周皓、章某相继被抓。章某由于未满16周岁,依法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常某等三人均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涉嫌罪名是绑架罪。检察机关也以此罪提起公诉。

南京中院经过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常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范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周皓犯非法拘禁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主审法官解释说,之所以如此定罪,是考虑到三被告犯罪时犯意不同。常某为勒索钱财绑架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死亡, 构成绑架罪。范某跟周皓一样,起初是被常某蒙蔽的,以为被害人欠钱不还,故而帮忙绑人,在控制被害人之后,他与常某一起杀害了被害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周皓虽然没有参与杀人,但他非法拘禁受害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参与埋尸,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对周皓适用缓刑,主要是考虑到他尚未成年,属于初犯、偶犯,并且有被胁迫的情节。而另一未成年人章某,因为未满16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民事责任仍要追究。经过法院做工作,周皓的父母和章某的父母共同赔偿了13万元。

3.为帮这孩子重新做人 法院对其犯罪档案加密保存

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走访周皓所在的社区和学校,与他的父母、邻居、老师谈话,了解到周皓平时表现还可以,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这次卷进命案,很可能是被人唆使胁迫的缘故。为了最大限度帮助和挽救周皓,法官决定在适用缓刑的同时,对他适用“前科封存”制度,将他的犯罪档案加密保存。

“前科封存是从国外引进的概念,这些年在中国已经全面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实践中,对于判轻罪,即5年以下的未成年犯,由各办案机关对他们的档案进行保密,保证他们享有平等的求学就业机会,从而帮助他们走上正途。”南京中院少年庭庭长周侃介绍。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适用“前科封存”的未成年犯,除了重新犯罪和一些法定事由外,一般不对外公布其犯罪档案,非但学校和用人单位查询不到,就连办案机关未经授权也不能查询。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也规定,适用“前科封存”的未成年犯在求学就业时,可以不主动报告犯罪记录。这意味着,失足少年只要愿意改过自新,就可以“干干净净”地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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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