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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明知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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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知推定概述

明知属于人的内心心理活动,在认定主观明知的过程中,一方面人们认知事物的局限,阻碍了对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的认识;另一方面,很难收集到有效的直接证据予以证明,面临着“零口供”的风险,或者收集的证据也很可能达不到证据证明标准,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不能准确定罪。作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是主观故意成立的基础,是正确认定故意犯罪成立的前提。能否准确认定主观明知存在的事实关乎着能否准确查明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推定规则确认主观明知开始引起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推定不仅仅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规则问题,还是刑事实体规则的一部分,它主要的实体意义在于改变的是证明主题。‘明知推定就是刑事实体法的犯罪构成标准与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规则相连接的方法,它缩短了实体与程序的距离,弥补了证据证明不足的问题。因此,理论界肯定明知推定是认定明知的有效途径;司法实务界也认为明知推定符合我国的司法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减轻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我国刑法中的“主观明知”的推定多适用与毒品犯罪、强奸幼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

二、明知推定的特征

1、明知推定是对特定明知的推定。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明知,一种是总则中的明知,又称为一般明知,是所有犯罪故意必备的要素,是行为人对行为性质、行为结果的主观认识;另一种是分则中的明知,又称为特定明知,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些具体犯罪所具备
的特定要素,如对犯罪对象的性质、状况或者是行为人自身状况等的主观认识,其内容更为特定。特定明知是一般明知的前提,如果没有分则中的明知,就不可能有总则中的明知,但有了分则中的明知并不等于一定有总则中的明知。正如学者所言,特定明知是第一次明知,一般明知是第二次明知,有一般明知,则必有特定明知,但有特定明知未必有一般明知。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以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为成立条件。行为人只有在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认识基础上(特定明知),才能明知自己不采取措施或不报告的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结果(一般明知)。但若行为人认识到校舍或教育设施的危险性后,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则没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主观明知。

刑法分则中的特定明知有的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有的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但根据总则明知的规定,可以确定明知,如“明知是幼女而缥宿”。这些特定明知,大多是注意规定,即这些明知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内容的重申,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比如,((刑法》第171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从法律条文字面上看,出售、购买的行为
不需要明知货币的性质,运输行为则需要明知货币的性质。其实质上,出售、购买假币也必须明知是伪造的货币,因为伪造的货币是特定的行为对象,行为人必须对其有认识;若不明知出售、购买的是伪造的货币,也就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对社会的危害,也就不会具有犯罪故意。刑法之所以在运输货币行为上强调对伪造的货币的明知,是因为运输货币行为人不知道货币是伪造的概率很大,在条文中明确规定,其实质上就是为了提醒司法工作人员的注意。而出售、购买假币一般是以少量的真币换取大量的假币,行为人对货币的性质是明知的,不需要特别提醒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但在认定出售、购买假币时,仍要查明行为人对伪造的货币是明知的。基于此,刑法分则中关于“奸淫幼女犯罪”和“缥宿幼女犯罪”虽没有明确表明“明知是幼女”,但由于幼女是该罪的特定犯罪对象,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幼女,否则不成立犯罪。

2.明知推定是事实推定 

明知推定是事实推定、司法推定,是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事实,依据司法法则或者案件事实间的常态联系,判断被告人主观明知的方法。司法工作人员在确认犯罪主观明知时,将那些对某类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反复可适用的、常规的单个事实或一组事实类型化,归结在司法解释中,使其强化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现阶段,我国的明知推定不是法律推定,具体的明知推定规范都规定在司法解释里‘与。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1)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2)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另外,有些明知推定虽没有在司法解释里公布,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也或多或少的适用推定认定明知。由于犯罪明知的情形多样,立法者不可能认识到所有的明知推定基础,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明知推定都上升为法推定,将一部分明知推定规定在司法解释中,区分出作为间接证据证明的推论,对各级法院和法官产生约束力,不仅可以保证法律的实现,还可以增强司法的灵活性。

3.明知推定是可反驳的推定

一方面,推定是依据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进行的推断,具有或然性,虽肯定推定事实的真实性,但不排除例外可能,这就要求尽可能的保证被告人反证,补足这一缺口,保证推定事实的准确。另一方面,明知推定是对被告人的主观明知认定的一种方法,是在确定收集的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基础事实)真实的前提下,推定其具有犯罪的明知故意,是对其不利的一种推定。因此,在使用明知推定时,要允许不利一方提出反驳,这样才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4.明知推定与证据证明具有同等效果

明知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认定明知时,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和推定两种方式。但能够确定明知的直接证据如被告人的口供,往往具有虚假性、不稳定和反复性,导致口供的取得面临巨大挑战;间接证据又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证明标准,得出排他的具有明知要件的结论。在此情况下,运用推定认定明知,从客观行为(基础事实)推定主观态度(推定事实),架起一座从客观到主观的桥梁,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因此,可以说,明知推定法律效果同证据证明的法律效果相同,都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推定结论可以作为裁判结论。

三、明知推定的理论依据

1、明知推定的必要性

明知推定解决了明知认定困难的问题,满足了司法需要。考察故意犯罪的成立,有必要确定该罪的主观明知状况,但是在认定明知的过程中,一方面,犯罪故意的明知作为对被告人认罪所必须确认的心理事实,很难被外界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是对己然事实的事后追诉,在对案件进行裁判时,案件不可能完全复原,面临着证据缺失、证不足等各种问题,造成明知事实的难以认定。为未知事实提供认证方法是推定存在的实践需要,推定为明知的认定提供了另一个思路、方法,解决了举证困难的问题,有其存在的必要。
 明知推定的存在除了是诉讼证明的司法需要,还是特定的刑事政策的需要。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为了实现刑法的目的,根据特定的情况,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所制定的行动准则和方略。适用推定认定明知,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采取的方法,满足了国家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的需要。比如,我国一直坚持打击走私犯罪,但由于走私犯罪的隐蔽性,使对走私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证明存在着障碍,没有实现打击走私犯罪的刑事政策的目的。因此,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要求,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走私犯罪行为人的明知的认定采用推定的方法‘6,即走私犯罪明知的认定不仅可以凭借被告人的供述证明,同时,在无法获得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还可以根据查证的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手段、方式等基础事实,根据这些基础事实与被告人明知走私的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推定行为人对走私行为的明知。

2、明知推足的可行

推定不是主观臆断,也不是胡乱认定,推定是一种选择,选择的根据就在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盖然性联系。事实之间的盖然性使推定事实不是唯一的结论,有例外结论出现的可能。推定规则只采用了一个结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或者经验法则强化了一种逻辑可能性,而抹杀或抑制另一种较小的逻辑可能性。‘8这种盖然性联系或逻辑可能性就是推定的可行性依据-一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这种联系可分为必然联系和或然联系。必然联系是指事物之间直接的联系,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发生A事实必然会发生B事实;或然联系是指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多元的,多层次的,不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发生A事实也可能发生B事实、C事实等,包括常态联系和例外联系。这些不同的逻辑联系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是不同的。证据之间的必然联系可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也就是直接证据证明;证据(基础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是高度盖然性联系,是指在无特殊例外的情况下,发生A事实,也将发生B事实。逻辑结构图为:前提:若A,则B,除非C;条件:A,结论:B。这种常态联系很好的解释了明知推定的适用方式,在犯罪事实A(基础事实)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根据这种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确认明知事实B(待证事实)的存在,但也不排除C(反证事实)发生的可能,但C事实的发生是特殊的、例外的、个别的,相对于公诉机关,行为人能够更好的确认C事实的发生与否,因此,为了诉讼的有效进行以及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权益,给予被告人反驳的权利,通过被告人的反证,从而将因为C的特殊情形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故推定在适用过程中的一个原则就是择优规则,即推定只选择一般和常规,舍弃个别和例外。‘9这种择优选择在口常生活中,基础事实与推定的明知事实是高度印证的,很少出现基础事实存在而推定事实不存在的情形。

3、明知推定的合理性   

推定一般的运行方式是,在存在明知认定的场合,控方证实基础事实的存在,根据基础事实推定明知事实存在,被告人就控方的推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反驳,若被告人不能提出反驳的证据,就可以或者必须认定明知事实成立。比如,行为人张某在家里窝藏了一批建筑材料,公诉机关己查明以下事实:①这批建筑材料属于被盗财物,但存放于张某家;②此批材料是王某要求存放在张某家的;③张某与王某系朋友,知道王某系惯犯。若张某不能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不知材料是赃物,公诉机关就可以根据己查明的事实,推定行为人张某知道此批材料是赃物,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的罪的明知故意。这种推定,在公诉机关承担了举证责任之后,将一部分的证明责任转移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有效的证据反驳,那么将适用推定。

四、明知推定具体适用

1、奸淫幼女犯罪的明知推定

《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确定了强奸幼女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幼女未满14周岁这一事实,但并未解决奸淫幼女犯罪的主观明知问题。《批复》中提出行为人“明知”和“确实不知”两种情形,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的,不认为是犯罪。在现实中,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网络的普及,幼女的生理发育期进一步提前,幼女的体貌特征也趋于成年人,这就使得奸淫幼女犯罪行为人对幼女的年龄不可能明确的知道,行为人还存在着“应当知道”的状态,也正是这种“应知”状态,造成司法机关难以认定奸淫幼女犯罪者的主观明知。陈兴良教授认为,《批复》中“明知”应作扩大解释,应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知道是用证据可以证明的明知,应当知道是推定知道,是行为人拒绝承认自己明知被害人为幼女,其无法获得其他证据证明时,适用推定认定的明知。

推定奸淫幼女犯罪行为人对幼女年龄的明知事实是一个盖然性的判定,通常情况下,是符合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明知推定的结果与被告人当时的心理状态相悖。因此,在适用推定认定奸淫犯罪行为人对幼女年龄的明知时,要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防止随意推定与滥用推定。这里需注意一下几点:

第一,准确理解明知含义,不得扩大明知内涵。奸淫幼女犯罪行为人对幼女的年龄是“明知”或者是“应当知道”。就“应当知道”的含义应该正确理解为“推定知道”、“很可能知道”,要明白其与“怀疑”的区别。“怀疑”并不等于明知,怀疑是模棱两可、将信将疑的认知状态,是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的明知情形。如此例,李某与赵某在酒店发生性关系,在之前,赵某告诉李某自己己经19岁。事发后,经检查赵某身体并未出现少女第二特征。李某对赵某的年龄的明知状态就是“怀疑”。赵某告诉李某自己19岁,行为人李某据此认为赵某成年;但根据赵某的身体特征,以成年人的的眼光又可能怀疑该女不是成年人,赵某就处于这种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的状态。而本案开头的徐某强奸案,被告人是“不知道”被害人徐某是幼女的。因为徐某本身身体发育趋近成年人,且谈吐言行也很成熟,被告人是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未成年。因此,在适用推定规则时,要准确区分“明知”、“怀疑”的含义,不得扩大明知的内涵。

第二,分析奸淫犯罪犯罪行为的类型,严格限制明知推定适用情形。奸淫犯罪行为因行为人的年龄不同,处罚不同,导致明知推定的适用也不同。14岁以下的男性与幼女发生的性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定罪处罚,因此不适用明知推定规定。14一16岁的男性在与幼女发生行为时,须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女为幼女,若无法判定行为人的明知,就须借助推定来认定行为人的明知,如若以为巧岁的青少年与本文案例中的“疯女人”发生性岁以上的关系,我们就可以推定出其不知道该女未满14周岁,不具有明知故意,不宜强奸罪定罪处罚。16岁以上的男性与幼女发生的性行为,若能够直接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则根据明知推定的补充性规则,不适用推定;只有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的明知事实且控方举证困难之时才适用推定规则。

2、毒品犯罪的明知推定适用

    毒品犯罪必须有主观明知要素的规定,使司法机关对毒品“明知”的认定面临着难题。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司法机关很难收集到有效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往往不承认自己“明知”事实,借此逃避法律责任。鉴于此,在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下,在无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的情形下,推定是认定毒品犯罪明知的应有选择。4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这条规定虽没有直接写明“推定”,但可以从“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中看出,该条实际上就是规定认定毒品犯罪明知的推定方法。《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一步综合分析判断。此规定不仅确定了推定认定毒品犯罪明知的方法,还进一步罗列了适用推定认定毒品犯罪明知的具体情形,与。也就是推定的基础事实。通过将这些基础事实归纳总结,强化基础事实的法定性,使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在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过程中,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查证规定的明知认定情形(基础事实)的明知,如果这些情形(基础事实)属实,就可以依据规定直接认定行为人对毒品,而不再去查证行为人明知的事实。

案例:王某贩毒案。2011年12月5口,某派出所接到线报王某将贩卖给赵某50克海洛因。经过部署,在一偏僻无人之地抓获了正在交易的王某和赵某。但在审理中,赵某辩解称其不知道王某交给他的是毒品,以为是一般性的兴奋剂。司法机关查证以下基本事实:(1)王某供述赵某事先己知道是毒品;(2)两人交货地点偏僻,周围无人;(3) 50克海洛因独立小包装;(4)赵某具有毒品犯罪前科。从这些证据可知,这些间接证据并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证明赵某对毒品的“明知”,但是可以根据这些事实,适用推定认定其对毒品是应当知道的。首先,根据事实2王某和赵某在偏僻的无人之地交易,违背合法的惯常物品交易方式,可以看出或至少看出赵某对此物品是非法的有明知;其次,根据事实3和事实4,赵某曾实施过毒品犯罪,应该可以通过惯常的毒品包装方式知道这包物品是毒品;再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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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