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可以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效力主体资格,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可分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两类。
其中,利害关系人主要涵盖以下几种类别: 首先,若是基于重婚原因提出的请求,则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近亲人士与基层组织机构; 其次,若以未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提出诉讼请求,则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当为未达法定婚龄者所对应的近亲人士; 最后,如果以法律规定禁止缔结婚姻的亲属关系作为请求理由,则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属于当事人相应的近亲人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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