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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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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简介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表述,理论著述是不尽一致的。

有的主张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法院与检察院之间指向的客体是“生效裁判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应当承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众多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是不尽一致的。但也要承认它们只有量的差异而无质的差别,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不应当呈多元化态势。根据一般的法学原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行为”或“精神财富”。

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其特殊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追求的是矛盾的解决和平息;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围绕的中心则是案件的处理。尽管他们的着眼点略有不同,但其基本方向是一致的。他们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目标都是处于争执中的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经法院判决,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有时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最后满足),法院的职责便宣告完成,各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任务也大功告成,于是,诉讼结束。

因此,应当认为“民事案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至于有的民事案件是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有的民事案件是变更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还有的民事案件是要求给付一定的财物或金钱,则是案件内容的差别。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上应当是统一的、一元的而不可能是多元的或分散的。审判实践已经证明并正在继续证明,无论是司法机关或是当事人,无论是证人或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的任务只有一条——排难解纷。为此,法律明令他们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与诉讼标的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诉的一个要素。诉讼标的只是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内容的一部分,绝不能将它们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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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