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公证遗嘱已不在享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在此之前,鉴于公证遗嘱遵循严谨周密的程序和规范,因此得以优先适用法院的裁决。 而现在,如果存在多份遗产规划文件(遗嘱)并且内容互相矛盾的情形下,将依据时间顺序确定最终有效的遗嘱。 这种转变体现出对于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充分尊重,确保他们可以根据个人状况以及意愿的改变,灵活地调整财产分配方案。 无论遗嘱采用何种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或公证遗嘱,只要满足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形式要求,均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然而,每一种遗嘱形式都具有独特的要求,例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起草、签名,并注明日期以及年份和月份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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