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下不能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以下六种情形下,公民将无法申办遗产继承权公证书:
首先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遗嘱继承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被宣告死亡后失去继承资格; 其次如果遗嘱经过审查发现其有效性存在问题,或其效力无法得到有效确认时也应属其中之列; 第三,若遗嘱中分配处置的财产并非被继承人本人所有,亦或是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前已经对该遗产进行了处分,那么此类情况也不予公开审理; 接着是当同时存在多位遗嘱继承人,但有的人并未切实提出公证书申请,而其余人员也尚未明示放弃继承意愿的话,原地等待; 再者是当该遗嘱受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对于规范性不禁产生异议时; 虽说也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人持有足够证据,明确指出遗嘱继承人并未履行遗嘱中所附带的任何债务、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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