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孙子代位继承是否仍需承担赡养义务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有经济能力的孙子孙女和外孙子孙女,负有向其子女已故或无力承担抚养责任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提供生活保障的义务;
反之,若孙子孙女具备承担该义务的财富能力却未尽到赡养义务,其在面临继承整个家族遗产的情况下,有可能面临被剥夺继承权或是所继承份额被大幅缩减的风险。 这充分表明了孙子辈的赡养义务与是否具有代位继承权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只要当孙子孙女的经济条件允许,并且他们的祖父母已经失去其子女作为经济来源时,孙子孙女依法具备向祖父母提供生活保障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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