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羁束行政行为
分类
解答

一、主要内容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二、案例分析

如何认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

 案情 

  李某从1999年起从事A市至E 市的长途客运,其客车挂靠在A市公路客运公司。1999年A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根据客运市场需求,实行减车增效。经营者在自愿基础上,可选择两车合并也可选择不合并,合并经营的实行当日往返,未合并的实行隔日往返。李某的客车没有与其他车合并,实行隔日往返,A市运管处根据全线车辆运营情况制作了班次表。自此李某经营的客车,按照班次表实行隔日往返,一直运营至今。

 

  2001年李某因不服A市运管处1999年实行的班次表,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市B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理由为:一、班次表是A市运管处针对A市公路客运公司作出的管理、调整车辆运行的一种管理方式,并不是针对李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李某从1999年开始履行班次表,至主张权利已有两年多时间,超过诉讼时效。李某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行政裁定书。李某不服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向D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D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现在李某又以A市运管处为被告,向A市C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A市运管处对同一线路客车收费相同情况下,为其他车辆安排当日往返,为其安排隔日往返,使其营运收入只是其他车辆的一半,侵害了其应获得的合法收入,所以要求A市运管处返还多收取的50%的运输管理费、养路费等费用。

 

  分歧

 

  本案是否受A市B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定的羁束,存在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受A市B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定效力的羁束。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案不受A市B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羁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此案不受A市B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羁束 

 从理论上区分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的不同。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标的物则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指向或涉及的对象。只有作为诉讼标的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当事人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才属于“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情形。如果仅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指向或涉及的对象即诉讼标的物被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就不属于这种情形了。

  由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拘束力,除非经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不能再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因为“一事不再理”是法律的统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要求,在一个裁判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其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能再针对同一案件进行审理。

  “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中的“生效判决”怎样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生效判决”等同于“生效裁判”,不仅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还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及调解书。对于“生效裁判”的文书种类仅指生效行政裁判。因为只有行政审判庭可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民事审判庭或刑事审判庭只是把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证据采信或者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其无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综上,“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中的“生效判决”是指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故本案不受A市B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羁束。

羁束行政行为相关词条

  •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其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 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而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

  •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的对称。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内容、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而实施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活动所涉及的社会情况纷繁复杂,行政法律规范规定得再详细也无法穷尽,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自由裁量的权力,才能有效地行使其行政职能。

  • 外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系统以外被管理的个人、组织所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均属外部行政行为。

  • 附条件行政行为

    附条件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 不要式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 负担性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对相对人予以不利益或侵犯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不利行政行为或损益行政行为。例如对相对人的罚款、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等。

  • 授益性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对相对人设定或确认权利或法律上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7 4: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