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有哪些形式及其效力如何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留意以下几种常见的遗嘱类型及其具体规定:
1)公证遗嘱: 该种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严格审查和公证程序。 2)自书遗嘱: 遗嘱人必须亲自书写遗嘱内容,并且要亲笔签字确认,同时还要明确标注好年月日。 3)代书遗嘱: 这种遗嘱要求至少有两个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必须有其中一位见证人进行代书,在遗嘱中明确标注上年月日,并且包括代书人、其余见证人和遗嘱人的共同签名。 4)录音遗嘱: 这种遗嘱是以录音形式出现的,同样也需要两位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当遗嘱人身处紧急情况之际,可以通过口头方式立一份遗嘱。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种遗嘱必须要有两位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危险情况解除之后,遗嘱人有权选择采用书面或录音的方式重新立遗嘱,此时原有的口头遗嘱则无法继续生效。 6)打印遗嘱: 这种遗嘱方式与手写遗嘱类似,都需要有两位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在遗嘱的每一页面上都应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字盖章以及注明的年月日。 关于各种遗嘱形态的相关效力问题,如果遗嘱人曾经通过多种形式立了多份相互冲突的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在内,那么最终应以最后立下的那份公证遗嘱为准; 若不存在公证遗嘱,则应以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作为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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