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房产过户需要公证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证并非必需。
当遗嘱人去世之际,遗嘱收益者有权利持有公证机构签发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是“接受遗赠公证书”,并携带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契约证明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展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以便实现对继承房产的操作。 然而根据《民法典》所述,我国国民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设立遗嘱以处置个人财产,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 只要这些遗嘱满足法定的构成要素,皆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在进行房产过户时,选择是否进行公证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证明如死亡证明、遗嘱文书以及身份证明等。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某些地区或者特定情况下,公证履历也许被视为办理房产过户的必备条件或推荐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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