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是期待权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虽然继承权的地位与期待权具有相似之处,但实际上它们并不能等同看待。
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继承权的实现并不仅仅取决于其自然存在,还需符合特定的条件以及存在相应的不确定性。 在实践中,继承权得以完全兑现往往依赖于法律法规或遗嘱的明确指示。 具体来讲,继承权是指作为继承人的公民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明确表达,来实际接管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财产的法定权益,此权益既包含了客观层面的继承权内容,同时也含有主观层面的继承权内容。 所谓客观层面的继承权,即根据国家法律的规范,或是遗嘱中的明定内容,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合法权利资格;相较之下,主观层面的继承权则是指在法定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所留下的遗产,实际上已具备的一种资产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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