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胎儿继承的三种情形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法律设定了三种胎儿继承的情形:
胎儿出生时是具有生命的,具有继承权。之后一直是生存的,其继承的遗产归其自身所有; 出生时是活着的,但是之后又没有存活的,其具有继承权,继承的遗产可以再次继承; 出生时为死体的,不具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