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房子过户给一方贷款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过程中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分配和贷款偿还责任处理等事项,通常需要双方充分沟通、协商,从而达成公平合理的方案。
通常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可以完全归一方可家庭支出的分配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房屋所有人是否有能力继续承担接下来的房产贷款。 但是对于那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了按揭手续,但同时房屋产权登记却落在该组成员一方名字之下的房产,其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颇有争议,难以确定。 这主要是因为将房产所有权裁决改变为房产所有者的同时,也就相当于变更了实际的贷款还款人。 然而,如果相关银行未能提供办理相关的转按揭手续的服务,那么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将很难得到有效地执行。 如果选择将房产所有权判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际上是变相更改了债务承担人,此时必须征得信用机构(银行)的认可及同意。 若银行对此表示反对,就无法对该房产做出判决。 一般而言,在婚姻关系期间内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房产,尽管所有权登记在某单一成员的名下,它仍旧属于夫妻两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其中包括在按揭买房过程中的房产同样如此。 只要没有确凿的证据显示这个房产是使用个人财产进行的按揭付款手续,那么在离婚过程中,就应当把此房产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平均分割,即与普遍观念认为的房屋归所有者相同。 实际上,银行拒绝为这样的交易提供转按揭手续的法律依据并不充足、站不住脚。 首先,他们不能以未取得信用机构(银行)的同意改变原本的债务承担人为理由,阻碍相关的转按揭手续的处理; 其次,即使在离异之时将房产所有权给了任意一方,却并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无论是谁作为名义上的还款人,都不会对该房产作为抵押财产对总体债务进行担保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法院在作出判决的时候不可能只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为唯一考虑因素,把房产判给偿付贷款能力更为稳健的一方。 相反,法官在决定房产分配时更应该从实际需求出发,依然坚持保护女性权益或者向抚养孩子一方倾斜的原则来做出最后判决。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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