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仍属于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这并不完完全全属于夫妻公同拥有的财产性质之列。
然而,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婚姻生活处于持续稳定的状态期间内购置的房产,如果夫妻两方面对此并未达成明确协议的话,即使房产证上仅印记了其中一位伴侣的姓名,也应当被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若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则归于特定一方所生子女名下。 在此种情境之下,该不动产可根据法律规定,被证明为由双方依照他们各自父母所实际出资额,占有相应比例的所有权,但是当事人如有其他另行约定的情况,此种规定并不适用。 再者,对于另一种情况来说,基本上可以确定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即在婚后,由某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若登记在援助人的子女名下时,依据法律相关条文规定,可以被认作是只是作为向自己子女单方面赠送的财物来看待,从而使这类不动产仅能被认定为夫妻任何一方的独立私有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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