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婚前个人财产被使用离婚赔偿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婚前个人财产被使用离婚时无需赔偿。
原来是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投入了婚姻家庭生活来使用,但这种财产并没有销毁或者灭失,仍然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到婚姻家庭生活中来使用,并且已经被消耗掉或者是已经损毁灭失的,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得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加以补偿或者抵偿。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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