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感情破裂如何提供证据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提供情感破裂的证据时,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
比如,居住距离较远的证据,例如租赁房屋的契约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等,都能够明确显示双方在长时间内没有共同居住生活。 再者,大量关于频繁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的报警纪录以及调节记录也同样反映了这段关系紧张的事实本质。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对方不忠行为的有力证明——诸如情书、短信、电话录音等等,也是能反映情感破裂的关键性证据之一。 最后,如果双方均已承认情感破裂的事实,那么相关的书面材料或者录音资料也将成为有力的证据。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去发掘能够充分证明情感破裂的具体证据,以便为后续事务处理提供可靠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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