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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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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简介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及其犯罪后的悔过态度等,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有利于矫正犯罪嫌疑人、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其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的,则暂时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是设立一段考验期、一定条件,责令其在该期限内履行设定条件内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该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后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否则就将对其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的发展

外国

从国外的立法看,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是不断扩大的。例如在美国,附条件不起诉一般称为审前分流(Pre-trialdiversion),它最早适用于未成年人,以后逐渐扩大到其他特殊人群。根据1975年《美国问罪前程序模范法典》及《检察官指南》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适用于非暴力犯罪,具体包括欺诈罪(占26%)、盗窃罪(占25%)、联邦成文法犯罪(如涉及国家公园和娱乐设施的犯罪、妨碍邮政罪等,占11%)、挪用罪(占10%)等,这四种犯罪占审前分流适用案件的72%。

在德国,其《刑事诉讼法典》第153a条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可见,德国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为轻罪案件。但是,在德国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远远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尤其是在针对经济、税收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诉讼中,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已经超出了“轻罪”的条件限制,而扩大到中等严重程度的犯罪案件。

在日本,其《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只是对起诉犹豫笼统地规定为:“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究犯罪时,可以不提起公诉。”日本起诉犹豫的范围就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范围,根据现行法律,其范围是一切刑事案件。

中国

在中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走了一条“从地方到中央”的改革道路。具体来说,中国实践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初步探索阶段。即在中央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正式改革项目之前检察机关进行改革探索的阶段。这一阶段从1992年到2008年,主要是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暂缓不起诉处理,设立一定的考验期。

第二,发展推广阶段。即在中央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正式改革项目后各地检察机关进行改革探索的阶段。这一阶段从2009年至2012年,案件适用范围也从未成年人犯罪扩大到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大学生等特殊人群的轻微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再作暂缓不起诉决定,而是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立一定的考验期限。该阶段的特点是在上一阶段个别地方检察院探索的基础上,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制定相应的规定,并进行大规模的探索试点工作。

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定了中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方案,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写入法律。

附条件不起诉法律规定

适用条件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考验期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附带处分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撤销

新刑诉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救济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价值

1、符合恢复性司法的目的,有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和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2、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词条

  • 公诉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 不起诉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 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而订立的合同。

  • 附条件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决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附款。

  • 暂缓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暂缓起诉是外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一项制度,它是指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对于具备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保留起诉期间内,附条件的暂不起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

  • 附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也就是说,合同生效或者解除取决于该条件的是否成就。

  • 起诉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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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2: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