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开庭几次会判离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开庭次数并非断定判决结果的唯一决定性因素。
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关键依据在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无可挽回地破裂。 举例来说,若有足够的确凿证据表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例如某一方出现了诸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成瘾等恶劣行为且又屡教不改等等这种状况,那么通过单方面开庭审理便有可能直接导致判决离婚。 然而,倘若证据不足以支持这一观点,或者双方对于离婚事宜存在较大分歧,那么开庭次数势必会相应增加。 最后所做出的判决将完全取决于案情的实际情况以及证据材料的充分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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