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开庭几次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离婚案件的司法程序中,对于正式的法庭审理环节所进行的开庭次数,并无明文法令对此做有强制性规定;
而是要视涉案案件的复杂层次以及案件本身的各种具体状况来决定的。 通常意义上讲,若原告及被告对涉及此案的争议问题并无太多争端,且案情事实脉络清晰较易分辨,或许仅需经过一次开庭便可顺利完成整个审判过程。 然而,倘若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等关键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或者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那么可能就需要进行多次开庭审理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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