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开庭几次才判决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开庭次数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而这则取决于众多复杂多变的因素,如案件的繁琐性、双方当事人所持争议的激烈程度,以及截至目前为止所收集到的各类证据等等。
从通常意义上来看,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较小,且已经掌握了足够充分的证据材料,那么通过一次正式的庭审活动,便可做出最终决定性的判决。 然而,倘若案件的具体情节充满了曲折与变数,诸如需要进行多次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需要进行调解以解决纷争,甚至是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新的不可预知的情况,都可能导致法庭会议不得不重复举行。 法院将依据所有已经掌握的信息素材,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权衡和考虑,从而按照既定程序,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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