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害公务罪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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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妨害公务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同时,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二)客观要件1、二人以上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2、二人以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如保守国家秘密;作自已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比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等。无论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执行职务,还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只要属于代表职务,对其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就可构成本罪。 3、二人以上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其活动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其遵循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我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是在目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 4、二人以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种种方式使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其既表现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被迫停止执行国家安全公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的国家安全公务的内容。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所渭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家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共同犯罪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对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中并未明文规定单位犯妨害公务罪,因此,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如果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相关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所谓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但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二、妨害公务罪共同犯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 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妨害公务罪共同犯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共同犯罪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四种情形。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四个方面的内容。3、犯罪对象不尽相同:妨害公务罪共同犯罪指向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以上不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务的特殊主体。4、犯罪动机不同,妨害公务罪共同犯罪动机往往多种多样,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三、妨害公务罪共同犯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二者在犯罪构成上有以下区别: (一)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 (二)犯罪的客体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的行为,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后者则只能是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至于犯罪方法,则不以暴力、威胁为必 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对于少数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应依照本法第242条第 l款和第277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三)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后者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其主体。对于其他参与阻碍活动,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依法不认 定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应根据本法第242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观方面也有一些差别。 四、妨害公务罪共同犯罪的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2、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的;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5、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 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比照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的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 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 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妨害公务罪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一)妨害公务行为情节一般的; (二)妨害公务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的; (三)拘役、管制、单处罚金能实现刑罚价值的; (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犯罪是因不规范的执行公务行为引起,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除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一)致执行公务的人员轻伤等严重后果的; (二)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故意犯罪被判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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