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起诉状的事实理由补充需要去法院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起诉状的事实理由部分,通常情况下并无需专程前往法院进行补充说明。
尽管如此,您仍然有机会在向司法机关提交起诉状之后的诉讼过程中,通过提交书面材料或在法庭上进行陈述的方式来对事实理由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和补充。 然而,请务必注意,所补充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还需与案件本身密切相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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