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需要哪些过程和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协商程序:即双方完全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此程序中,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各自住所地的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部门会慎重审核双方的意愿真实与否,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以及离婚后续生活规划问题做出全面适宜的安排之后,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批准或者拒绝。 授予登记资格时,婚姻登记局会收缴结婚证书并颁发离婚证书; 2.诉讼程序:即一方坚决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 在此种情况下,请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 接到离婚诉讼请求后,司法机构首先要开展调解工作; 如果调解成功,将判定撤诉处分; 若是通过调解建立了新的离婚协议,法院将对此进行法律承认。 若调解不成功,司法机构将会依法作出是否允许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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