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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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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担保的性质

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5.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5.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法定担保的方式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法定担保的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的界限

  根据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担保产生的原因,担保可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一)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担保法规定了以下两种法定担保:

  1、土地使用权或者在该土地上房屋的抵押权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上抵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抵押当事人不能用合同的方式排除这两种法定抵押的适用,不能单独将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开来抵押,也不能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单独抵押,当事人签订的这类分开抵押的合同无效。

  2、留置权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无须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具体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法定留置权的适用。

  3、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 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产生的担保。除了法定担保外,其他的担保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约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法定担保相关词条

  • 意定担保物权

    意定担保物权,是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而设定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让与担保等。

  • 法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此种担保物权只需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当然发生而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主要有留置权、法定优先权和法定抵押权。

  • 约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解释权属于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担保物权的解释权事宜自行协商,或者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 担保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权益是指对债务进行担保后产生的担保权人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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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5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