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相关管辖法院应当根据以下具体规定予以确定:
首先,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司法原则进行确定,也就是说,应由被告方的住所地区或经常性的居住场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来审理这种纠纷。 其次,对于涉案的一方为非军事人员,对另一方为军中人员的离婚诉讼案件,若该军中人员并非文职军人,则相应的管辖法院为原告的居住地法院; 最后,一旦涉及到的离婚双方都属于军中人员,那么相应的管辖法院则为被告的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所属的人民法院。 此外,当配偶中的一方离开住所地超出一年之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求,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个时候的管辖法院应是原告的居住地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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