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如何处理?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复议 |
解答 |
一、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如何处理?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复议申请人。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撤销是取消已经发生的行政行为,表明被撤销的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即无效力。撤销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五种情形的,决定撤销;二是行政机关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二、维持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维持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其继续存在下去。应具备五个条件: 1、事实清楚。即所认定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疑义; 2、证据确凿。即所提供的证据使反驳不能成立; 3、适用依据正确。即不得适用与案件无关和超过有效期限、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4、程序合法。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都规定了实行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必须按部就班; 5、内容适当。即虽然适用依据正确,行政机关仍然要在一定的幅度内适当做出决定。 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难以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不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在处理一段时间之后总要给一个最终的答复,法院受理后会最终给一个判决,行政复议后也会给出一个结果,而不能永远没结果,行政复议是我国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救济的制度,此时我们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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