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过错方需要什么证据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判断是否可以成为离婚案件中过错方的证据时,以下几种材料是需要特别考虑和收集的:
首先是关于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长期稳定地保持同居关系的证据,例如婚姻登记证书、与第三者在日常生活中的合影或者录像资料、以及询问邻居而获得的目击证言等等。 其次是证明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例如警方的出警记录、伤害程度的医学鉴定报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等。 再者,如果一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话,也可以作为其为过错方的证据,例如由公安机关开具的处罚决定书等。 最后,如果一方存在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那么相关的书面证据、实物证据等都可以作为其为过错方的有力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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