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次起诉离婚开庭后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判决书需载明判决之结果及其做出该判决之缘由。
此项规定表明,在涉及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中,法院将依据审理过程中所揭示的事实真相、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裁决。 若首次提出离婚申请未能获得批准,在第二次提起诉讼之时,法院将审慎评估婚姻关系是否已经严重破裂至无法挽救的程度,同时还会考虑其他可能对离婚判决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例如,是否存在法定的离婚事由,如重婚、家庭暴力等; 夫妻双方是否具备达成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 以及子女抚养权与财产分割等关键议题。 若法院判定婚姻关系确已无法维系,且所有相关问题均已得到妥善处理,则有可能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若法院发现尚存和解之可能,或者问题尚未解决,则可能会驳回离婚请求。 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判断力。 若法院认定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便有可能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倘若不符合规定或存在争议,法院可能会驳回离婚请求,亦或是要求继续进行调解工作或启动其他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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