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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后怎么办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于已作出不准予离婚及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且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再度提出起诉的,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这就意味着,如果您作为原告,其离婚案件已经由法院作出了不准予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决定,那么除非您能够提供出新的情况或者新理由,否则在未来的六个月内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将无法得到法院的受理。
因此,如果您期望在首次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的六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您必须要提供出新的情况或者新理由以支持您的离婚诉求。
这些情况或者理由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证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新证据、对方存在的严重过错行为、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变动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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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0:3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