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次起诉未判离婚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项下之规定,若法院已对经判定不准离婚或经调解取得和谐协议的离婚案件发表判决,而原告在此之后的六个月内未提出任何新的事实情况或理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此举即表明,倘若您作为原告,首次提出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定不准离婚或经调解达成和谐协议,您需在六个月之后方可以新的事实情况或理由重新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因此,若您在第二次提起诉讼时未能提供新的事实情况或理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有可能会拒绝接受您的起诉申请。 然而,这并不代表您无法再次寻求离婚途径,而是您需要耐心等待六个月之后再行发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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