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初级人民法院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指出,初级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之时,必会基于案件实际状况予以裁决,且法律文书——即判决书——应详尽陈述裁决结果与裁定理据。
判决书所载内容含括案情概述、诉讼请求、争议焦点与论点、裁定认定事实及其理据、适用法律及其阐述、裁决结果、诉讼费用承担方及上诉期与上诉法院等关键资料。 在审判离婚案件的议题上,若原被告得以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有可能判处批准离婚,同时依照该商定方式处理财产分配与子女抚养等事宜; 反之,若未能缔结和解协议,法院将围绕婚姻状况、情感破裂程度以及财产分割的原则等多重因素作出全面审慎衡量,最终决定能否批准离婚以及相应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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