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具体包括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确认准予离婚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便是必须存在夫妻感情破裂。
依照现行法规,当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而如若夫妻间的情感确实已经破裂,无法调和,法院将予以批准离婚。 由此观之,仅当夫妻间的感情出现裂痕,并无法通过调解的方式修复时,法院方能做出离婚的裁定,这也是法院在处理此类事务中所遵循的唯一准则。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形式,的能够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重婚行为或与他/她人保持同居关系; (二)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三)存在长期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恶劣行为且屡教不改的情况; (四)由于感情不和导致分居达两年以上的状况; 以及(五)其他可能直接导夫妻感情破裂,无法挽回的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