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与婚姻无效之间有何区别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离婚的根本原因源于婚姻缔结后的生活实际状况,并且其不是由于婚姻本身的非法性所导致,更为关键的是,这通常涉及到"夫妻之间的情感确实破裂得无法再继续维系"这样的因素。
相反,不适宜缔结婚姻的情况便是无效婚姻,这是因为这种婚姻从缔结开始就存在违反法定条件的问题,当婚姻被视为合法成立之际,这些违法行为便已经构成了既定事项。 2.离婚程序应自该婚姻关系正式解体之日起正式生效。 然而,无效婚姻则从源头便确立了其无效地位,也就是说,自从婚姻注册的那一天起,它就被宣布为无效,并且对这个“婚姻关系”的无效宣告待遇具有追溯力,可以溯源至过去。 3.离婚的要求仅能通过婚姻关系的相关当事方,如一方或双方提出; 而对于离婚请求权的行使权利,仅仅限于婚姻中的当事人自行行使; 任何其他人都无权进行强迫或者干预。 相对而言,无论是男女双方当事人还是双方的利益相关者以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机构,都有资格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