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申请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已经离开居住地超过二年并且音讯全无、无法联系达到此类情况满两年的,当事人有权就此向所在当地的法律机构申请宣布其失踪;
在此基础上,即可以向该法律机构提出离婚诉求,相关机构将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最终的离婚判决。 2.倘若被告配偶在婚姻当中已经失踪超过两年,虽然过程中无需经历失踪宣告程序,当事人依然有权利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 此时,法院需要按照法定的公告程序将相关诉讼文书送达到失踪伴侣手中,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无可获知的有效信息,法院将依据缺席审判原则,对本案做出离婚判决。 3.假设在婚姻关系期间内某一方配偶仅仅是失踪未满两年,仍然有权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应予以立案受理; 但是在实际的缺席审判过程中,法院将会审慎对待缺席审判问题。 4.当被告只因为拒绝出席而未经任何正当理由两次收到传票通知后,仍然拒不出示表示,那么对此情况,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拘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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