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复印的资料能否作为离婚证据使用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请您知晓,只要能够充分证实离婚协议复印件与原始凭证保持完全一致,并无任何差异之处,那么这份复印件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从证据效力上来看,离婚协议复印件确实存在着某些局限性,因此它无法独立成为有力的证据,只有原始凭证才能被视为单独的证据,从而具备足够的说服力。 以下为相关规定和建议: 首先,当您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参与应诉的过程中,您可以提交证据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来支持您的主张,但是在证据交换以及法庭审理环节,仍需携带相应的证据原件或者原始物品进行核对和质证。 其次,若您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是外语文本或者外文注释性的资料,莹需附带上对应的中文翻译版本。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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