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的赔偿款具备法律效力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协议赔偿是否有效”的议题,法院通常会这样认为:
夫妻之间所签属的所谓“忠诚协议”,其存在基础往往建立在两厢情愿的前提下,这恰恰反映了两个当事人在签署这份协议时所表达出的真实意愿; 而且如果这份协议未触犯任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能呼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强调的,夫妻间应当秉持互相忠诚的原则,对社会公序良俗也是有益的贡献,那么这种协议便具备了法律约束力。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离婚协议中的赔偿款项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一方若是通过欺骗或威胁的方式来签署合同,损害到了国家的名誉和利益; 其次,如果双方存在蓄意合谋,使得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收受损失; 再次,虽然表面看来是以合法形式来掩饰不法目的; 接着是其行为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就是其行为违反了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至于如何进行协议离婚,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双方需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将此一结果以书面形式编写成完整的离婚协议; 接下来双方需要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 如果在经过30个工作日的离婚冷静期后,无人撤回登记申请,而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双方自愿离婚,则应当颁发离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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