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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何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离婚申请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若不是由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
其次,在申请人提出离婚请求之时,尚未就离婚事宜达成任何合理有效的协议;
再者,若是女方处在怀孕期、生完孩子一年之内或者停止生育6个月之后;
此外,若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出现问题或者被限制;
又或者他们最初的结婚登记并未在中国境内完成实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海外,也可到国外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按法规之规定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无需返回家乡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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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7: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