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口货物退(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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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所谓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所缴纳的税收(间接税)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对出口企业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是国际惯例,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 二、相关规定根据WTO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可以对本国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但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恰当的出口退税水平。国际通行的税收规则,一般都是以法定的征税税率确定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其目的在于鼓励本国产品出口,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 在我国,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以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办办理该出口货物的退税。出口货物准予退(免)的税收仅限于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其现行制度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相关的办法、规程和通知等政策性文件。例如,1994年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2002年制定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等等。目前,出口退(免)税已经成为我国调整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促进外贸发展、保证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宏观调控手段。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1.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的货物,在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后,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可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应当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2.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了另有规定者以外,一律实行免税、抵税、退税的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当予以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月应当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时候,对没有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上述免税、抵税、退税的金额应当按照规定的退税率、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和汇率计算。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者外国企业中标以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3.国家规定特准退还或者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有:(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企业在国内采购以后运出境外,作为在境外投资的货物;(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使用(包括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出口的货物;(4)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货物;(5)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货物;(6)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并且持普通发票的特殊货物;(7)保税区内的企业从保税区外国内购进货物,用于出口或者加工以后出口的;(8)出口加工区外的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等;(9)出口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10)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以内采购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的国产设备(包括随设备购进的部分料、件);(11)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12)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13)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等机构和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货物和劳务。 4.不准退(免)税的货物。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1)原油、柴油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2)援外出口物资;(3)国家禁止出口的物资,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4)糖。 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外汇人民币牌价×规定税率一进项税额 此外,出口货物办理增值税退税以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已经退还的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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