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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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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流通、作废的管理制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历史

我国对增值税实行国际通行的“扣税法”,即凭进项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现行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收购废旧物资取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支付运输费取得的由运输部门和运输单位开具的结算单据(普通发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它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是最主要、最重要的扣税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此,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200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公布了修订后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93年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的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要求

    1.领购专用设备和办理初始发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之前,必须先领购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并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1)企业名称;(2)税务登记代码;(3)开票限额;(4)购票限量;(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6)开票机数量;(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上列第(1)、(3)、(4)、(5)、(6)、(7)项信息发生变化时,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2)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2.领购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1条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行为:(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达到了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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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6:2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