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程序中,申请离婚并不必然导致确定的离婚裁决结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仅当经过法院的调解过程(调解失败)后,缺席审判认为夫妻关系严重破裂的情况下,才可能作出准予离婚的裁决。 若夫妻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或者有可能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那么法院将无法作出判离的决定。 以下是可被视为夫妻关系破裂的几种具体情形: 1.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存在不道德的同居关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3.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状况; 4.由于感情不合而长期分居(持续时间超过两年); 以及5.其他任何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的特定情形。 当法院在审理个案时,若认定夫妻关系尚不足以达到破裂程度而无法判离,那么当事人双方仍保留了在分居满一年后重新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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