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化型抢劫罪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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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1、案情介绍2008年9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某市某停车场内,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车锁,盗窃被…害人雷某自行车1辆一(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0元),在被保安文某发现追赶后,为抗拒抓捕,陈某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凶器 2、法院一、二审判决结果一审: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凶器将保安文某划伤,致人轻微伤,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案件的焦点本案的争议: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既遂的犯罪形态。 案例二1、案情介绍2011年1月21日早.晨9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某市商场首饰柜台,以购买玉不i手镯为名,趁营业员不备,抢夺价位人民币13000元的玉石手镯1枚逃离,在逃跑过程中,对追赶他的路人李某连击两拳,后经法医鉴定,并未给李某的身 2、法院一、二审判决结果一审: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3、案件的焦点本案的争议:被告人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对受害人实施轻度暴力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案例三1、案情介绍2010年2月11日至20日,被告人陈某与刘某等人经多次预谋后,决定到该市炼钢厂盗窃堆放在厂区内的渣钢,还纠集了被告人朱某、何某等共同参与盗窃犯罪。陈某、朱某前往某市炼钢厂渣钢堆放现场进行踩点。2月23日凌晨2时许,陈某、刘某、等人按照事先的约定,分别驾驶两辆汽车到达某市炼钢厂渣钢堆放处。经察看无人后,陈某等人取出钢钳剪断某炼钢厂外部围墙护栏,将渣钢搬运至两辆汽车上。当被厂区值班员薛某发现后,刘某等人即开车逃离了作案现场,陈某见状则拿起钢钳恐吓薛某,并对薛某说:“你再过来,我就砸死你。”薛某见状不敢七前,陈某随即驾车逃离了作案现场。经价格鉴定,赃物渣钢重量1825公斤,价值人民币77013元。 2、法院一、二审判决结果 一审: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在被人发现后进行抓捕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钢钳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一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朱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陈某的纠集他人参与的盗窃犯罪,在被人发现后陈某又以暴力相威胁,刘某、朱某、何某随即逃离现场,并未与陈某协助,故不应对陈某单独所实施的以暴力威胁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犯盗窃罪分别对被告人刘某、被告人朱某、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案件的焦点本案的争议:共同盗窃过程中,个别人的实行过限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其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 小结由以上转化型抢劫若干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罪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是否与一般抢劫罪一样存在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的犯罪形态;在实施盗窃的犯罪时候,被人发现后,在逃跑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实施的轻度暴力行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伤害,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个别人的实行过限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其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等等,下面本文就以上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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