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是否可以选择不接受调解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调解并非必须采纳之步骤。
此项之决定权完全掌握于当事人自身手中。 故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尽管调解为不可或缺之程序环节,然而当事人依然有权力选择不去接受调解。 倘若一方离婚之意志坚定不移,即便对方提出的合解提议也可予以拒绝。 此外,若双方对于离婚事宜均无异议,但仅在儿女抚育、资产分配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亦可拒绝签署调解协议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