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离的理由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范畴内,第二次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能够被判定为解除婚姻关系的特定法定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存在婚姻当事人重婚或与他人持续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出轨”行为; 其次,家庭内出现严重的身体冲突或虐待、遗弃配偶及家中其他亲属的事件; 再者,经常参与赌博活动、沾染毒瘾且屡次教育后仍未能改正这些不良嗜好者; 最后,由于夫妻间的情感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而长时间异地分开生活,期限累计超过两年整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法挽回的案例; 以及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双方随后分居生活满一整年后,任何一方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均可作为判定解除婚约的依据。 在此需特别强调,人民法院裁决离婚与否的重要准则是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是否已经彻底破裂,无论何种方式的调和都无法恢复。 对于首次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中若未包含上述特定法定理由,同时被告以各种方式拒绝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庭一般会选择不予审理并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决定。 然而,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在第二次提出离婚请求时,法庭仍然需要根据案情中的证据材料、庭审现场的具体情况、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篇的相关法条以及司法解释,对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走向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考量。 只有当原、被告夫妻间的感情彻底破裂、无法修复,法庭才会再次做出判决,宣布解除其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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