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有精神病对方能离婚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存在其中一方身具精神疾病且另一方主张离婚之情形时,并不必然取得离婚决定权;
何况,该一方如选择在婚前故意隐瞒自身患有精神疾病实情,或婚后疾病未得到有效治愈,乃至在缔婚之前便已得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仍选择与之结合; 亦或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某一方不幸罹患精神疾病,且长时间未能得到有效治疗者,在此种境况下,如起诉方坚决提出离婚请求之主张,通常通过努力得以实现离婚意愿,原因在于在上述种种情形下,法庭会将其判定为夫妻关系已经严重破裂; 反之,若法院不能认可以上所述情况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破裂之时,则双方均无法实现离婚之愿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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